海安市图书馆外借区借阅规则


一、 读者凭本馆有效读者证在自助借还设备上借阅图书,请工作人员协助操作时须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读者证。

二、 读者证一次最多可以借阅图书4册,借期为30天,在借期内每册图书可续借一次,续期30天。读者证上如有逾期图书未还清,还清逾期图书才能继续借阅。

三、图书未办外借手续不得带出借阅区,办理外借手续前,请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涂画、批注、圈点、撕扯、折叠等问题,如发现上述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作技术处理后办理借阅手续。

四、本借阅区图书属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图书期间,损毁、遗失图书须承担责任并赔偿。

(一)遗失图书:读者遗失图书,应以完好无损的相同图书赔偿,如无法以相同图书赔偿,则赔偿近期出版完好无损的价格不低于系数乘以遗失图书标价的图书。

按出版时间计算:

1、10年内图书按原书价赔偿;

2、10年(含10年)以上20年以下图书按原价格的2倍赔偿;

3、20年以上(含20年)按原价的4倍赔偿。

(二) 损毁图书:指涂画、圈点、折叠、剪裁、描拓、污损、撕画、划刻、撕扯、撕毁图书。

1、损毁情况较轻,不影响阅读,视情况而定。

2、损毁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应赔偿相同图书,如不能赔偿相同图书则按遗失图书处理。

五、本借阅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海安市图书馆所有。请读者自觉遵守上述规则,如有其他需要,请咨询工作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